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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辩证法与罗马法学

    贺拉斯曾经断言:“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她野蛮的征服者”。贺拉斯的这一断言清晰地表明希腊文化在对罗马的反征服中,改变了罗马智识世界的一切方面,理所当然也改变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最初的罗马法十分原始,其基本的发展轨迹是先有立法,后有法学;法律先秘密,后公开;先宗教,后世俗。在这以后的历史中,罗马诗和罗马法学之所以能成为人类文明史上永不磨灭的丰碑,以至于至今仍被人们视为写下来的理性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至关重要的原因在于,它能自觉地模仿、借鉴、移植和吸纳希腊文化精神,成为希腊文化世界性的扩张、渗透、传承的坚实载体。在罗马法学对希腊文化精神的继承当中,希腊哲学中的辩证法对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关键性的作用在于希腊的辩证法把罗马法学带入了古希腊的职业科学之门,并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通过辩证法,罗马法学变得完全合乎逻辑,取得了统一性和可认知性,达到了其完全的发展并变得精致。

    古希腊辩证法到底为何物?它是怎样传输到古罗马并对罗马法学产生影响的?它对罗马法学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一

    “思辨的或逻辑的哲学,古代哲学家叫做辩证法。”在希腊语中,辩证法意为“谈话”或“对话”。柏拉图的辩证法既是对话的艺术,又是逻辑分析的方法。柏拉图不同时期的对话为辩证法的运用提供了不同的榜样。他时而由下到上地推进,时而由上到下地推导,把语言意义的辨析、概念的区分和严格的逻辑论证结合起来,从具体的事例中提炼出普遍的结论,在对立的意见中寻求一致,通过分析的全过程达到论题的综合。

    在苏格拉底的对话中,柏拉图运用了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通过一系列的问答,从对方论题的本身引出与论题相矛盾的结果,以此反驳对方;第二,从一系列各种有关具体情况的真实命题中引出一个一般概括;第三,运用划分和综合的技术定义概念,划分是将一个种概念划分为若干个属概念,再将属概念划分为更次一级的子项的反复分析过程,而综合是将若干属概念归入到它们的种概念之中,再将种概念归入到更大的种概念之中的反复归类过程。柏拉图力图通过这种辩证推理以获取“善”、“公正”、“真理”等。

    亚里士多德极大地精练了柏拉图的辩证法。他指出了感觉的基础作用,肯定了感觉与理智的联系以及理智的至上地位。他把理性的活动限制在抽象、演绎或归纳的逻辑范围。他将推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从人们知道是必然真实的前提出发;第二种是基于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或由专家所提出的,但仍有争议的前提。前者被称为“必然推理”,具有独立地展示真理的能力。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后者才是辩证的推理,并且由于其前提是无可争议的,因此,它无法获得必然性,而只能得到概然性。

    亚里士多德提出所有科学都具有共同的观察和假设的方法,但每一种科学仍有自己独特的观察方法,这种方法是由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决定的。他认为,无论是必然推理还是辩证推理,都可以使用归纳和演绎两种逻辑方法。通过发现被观察的各种具体情况的共同因素,归纳法都从经验中推导出必然性或者概然性的结论。

    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斯多葛学派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区分。斯多葛学派把辩证法作为对论点予以分析并通过对种和属的划分和综合而对观念作出界定的一种方法。经斯多葛学派之手,辩证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带有修辞学和语法学因素。

    通过对古希腊辩证法的历史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古希腊辩证法是指通过分类和二次分类把材料分为“种”和“属”,从而纳入有序的体系中,最终建立“区别”和“相似”或“亲合性”。

    二

    古希腊辩证法是怎样传输到了罗马,即古希腊辩证法输入罗马的途径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学界著名的民法学家徐国栋先生在《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一文中作了非常有价值的解释。他说:“我们知道,西塞罗的法学老师昆图期·穆丘斯·谢袄拉就是一个受古希腊逻辑学影响的人,他在市民法研究中运用了辩证法和区分种和属的系统分类法,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学进行了概括化的研究,写作了《定义集》一卷,其中创立了许多范畴。彭波尼说他是专门研究古希腊哲学的西庇阿集团的成员。此外,基本上是西塞罗同时代人的苏尔毕丘斯·路福斯受古希腊逻辑学影响的过程要清楚一些,因为他有留学希腊的经历。而最终使我们找到古希腊逻辑学流入罗马的最翔实途径的是西塞罗的《论题篇》一书。”西塞罗的《论题篇》是作者为了向特雷巴丘斯诠释亚里士多德的同名著作而写的。这是罗马法史上的第一篇法律逻辑学论文,对当时和后来的法学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是其逻辑学著作《工具论》中的第五篇,其贡献在于开创了一种语义逻辑,为后来亚里士多德建立三段论的形式化的逻辑理论奠定了基础。

    既然西塞罗的《论题篇》是诠释亚里士多德的同名著作,那么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也就是说,西塞罗是如何通过《论题篇》来模仿、借鉴和吸纳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并把它与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相融合的?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中的关系范畴只有“同”、“异”、“相似”、“相反”、“先于”、“后于”等6个,而西塞罗在其《论题篇》中提出的同样范畴有13个,即“同源词”、“种”、“形式”、“相似”、“区别”、“对反”、“附加”、“前项”、“后项”、“矛盾”、“原因”、“结果”、“比较”。从二位哲学家所提出的基本范畴的数量中,我们可以看出,西塞罗找出的范畴明显多于亚里士多德的。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上述六个范畴的抽象程度更高,而西塞罗的范畴的抽象程度较低。这就显示出西塞罗在模仿、借鉴和吸纳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的基础上,出于罗马人的务实精神品格,从而把抽象的哲学论述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讨论。

    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是完全的逻辑学著作。如果说一部书的论点是“骨”,论据是“肉”,那么这本书的“骨”和“肉”都是逻辑学;而西塞罗的《论题篇》的“骨”诚然是逻辑学,但其“肉”则是完全的法学。西塞罗完成了古希腊哲学的法律化、罗马化。可以说,西塞罗是法学史上的第一个法律逻辑学者。同时,作为斯多葛学派杰出代表的西塞罗同样研究了自己学派的逻辑学。正如西塞罗在《论题篇》中所说:“在我看来,无论对于寻找还是判断,亚里士多德都是两者的权威,但斯多葛学派专门研究判断。”我国逻辑学家马玉珂把西塞罗对逻辑学上的贡献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创造了古希腊逻辑术语的拉丁文译法;其二,向罗马社会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辩证法。

    就这样,古希腊的辩证法或逻辑主要通过西塞罗进入罗马法学。当然,在西塞罗之后,阿普里乌斯、盖仑、波非里、亚力山大等学者也成了古希腊辩证法输入罗马的使者。他们活动的时期,正好是罗马法学史上的古典时期,也就是罗马法学达到了成熟的黄金时期。

    三

    著名的现代罗马法学家舒尔茨认为,古希腊的辩证法“在发现控制事物的原理和解释具体案件上居于重要地位……(这一研究,尤其是语法地研究给法学家)提供了怎样将繁多而疑难的材料化约到一个体系中的模型……辩证法不仅发挥了将个别现象归入其种类的功能,对法学家来说,它还是一种发现工具,帮助法学家揭示尚未实际发生的问题。”那么,古希腊的辩证法对罗马法学产生了那些具体的影响呢?首先,依靠古希腊辩证法的概念工具,罗马法学建成了的蜂窝式的法律概念体系大厦,成为分析各种生活现象的工具。形式逻辑的首要问题是定义问题。定义要以属概念加种差的方式做出。最早运用这种概念组织技术的罗马法学家是昆图斯·穆丘斯·谢袄拉。他对法学进行了结构性的研究。在其著作中,市民法被划分为四个主要分支:继承法、人法、物法、债法,其中每一分支又再进行划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人法分为婚姻、监护、自由人身份、家父权等,其中的监护又分为五种,物法分为占有和非占有,其中占有又分为多种;债法分为契约和侵权行为,其中契约又为分物权契约、买卖契约、租赁契约以及合伙契约,侵权行为又分为殴打、盗窃和损坏财产。这一概念体系已基本包含现代民法中所有的主要概念。

    推面广之,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罗马法学家首先把法分为圣法和世俗法。世俗法又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又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在人法中,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在物法中,物权又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等等。这样合理设计的法律概念大厦几乎可以容纳一切已经发生或未发生的生活现象,至今为我们沿用。

    除了对法学进行结构性的分析外,罗马法学家还对法律概念进行严格而准确地定义。这些经典性的定义后来被查士丁尼收集在《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中。《法学阶梯》首先给“正义”下了定义:“正义是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坚定和永恒的意图。”根据这一正义的定义,罗马法学家接着对罗马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界定,即“诚实生活,不加害他人各得其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对法学的定义是:“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帕比尼说:“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命令,以智者名义做出的决议,对故意和过失所致犯法行为的制约,以国家名义制定的一般协议。”此外,他们还对“私法”、“公法”;“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等等法律词语进行严谨地定义。

    其次,依靠“相似”的关节点,罗马法中发展起了法律的类推适用和扩张适用的技术。如果发生了现有的概念体系不能容纳的法律现象,罗马法学家即用“准”的制度解决问题,例如用“准私犯”的概念解决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调整。再次,依靠“原因”的关节点,罗马法中发展起了因果关系论,为责任制度的合理建立奠定了基石。对此,西塞罗举了这样的例子:如果拆除共有墙的人提出了潜在损害担保,他不应赔偿拱门的缺陷造成的损失,因为不是拆除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而是拱门的缺陷导致它不能承受拆除。这个事例贯穿着非出于行为人原因的损失不能由他承担的原则。依靠同一关节点,罗马法学还发展了法律行为的原因理论。根据注释法学家的研究,罗马法学家把亚里士多德的终极原因用来表示订立契约的目的,用驱动原因表示促使当事人订立契约的动机。

    最后,古希腊的辩证法为罗马法学提供了一套法律推理方法。西塞罗向罗马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辩证法,其中包括五个非证明的推论形式,从它们可以派生无数推理形式。上述就是希腊辩证法对罗马法学的贡献所在。正是希腊辩证法的这一非凡的贡献,罗马法学才有可能脱离质朴的状态进入理论的高度,才能从一个峡谷走向世界,才能成为五大法系之首—民法法系的真正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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