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驻华大使馆
光华路19号 100600
电话: 8610-6532 1317 , 6532 1588, 6532 1391
传真 : 8610-6532 1277
电子邮箱: gremb.pek@mfa.gr
工作时间:9:00-17:00(周一至周五)
签证时间:9:30-11:30(周一至周五)
希腊驻上海领事馆
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501室 200031
电话: 021-54670505 传真: 021-54670202
电子邮箱: greekconsulate@126.com
香港领事馆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 號 夏慤大廈1208 室
电话: 00852 2774 1682 传真: 00852 2705 9796
电子邮箱:greekcg@biznetvigator.net
由申根国家签发的批准目的地旅游(ADS)签证允许在申根境内按既定路线旅游。批准目的地旅游签证签发的旅游团至少由5人组成且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
1.有权受理签证申请的使馆和领事馆:
旅行团的主要旅行国家的使领馆(停留时间最长的国家)。如果前往一个以上的申根国家且停留时间相同,签证申请则由第一入境国的使领馆受理。
2.签证申请: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须通过国家旅游局特许经营的某一旅行社递交申请,申请材料由旅行社指定的人员直接送交使馆(不得邮寄)。
3.批准目的的旅游签证协议授权的旅行社需准备的材料(以下所需材料均由旅行社提交):
团组成员名单,含护照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翻译成希腊语或者英语);
详细的路线(翻译成英语或希腊语),包括往返中国的航班详情,行程中所住的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所住天数,旅行中团队如何往来各地;
回程机票的预定和确认证明(含团组成员名单);
领队的姓名;
欧洲特许的合作旅行社的名称及详细联系方式;
特许经营的欧洲旅行社提供的住宿、交通及行程确认证明,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每个申请人须提供:正确完整填写的经申请人签字的申请表,并附两张张近照,申请表上贴一张,另外一张申请签证时递交;
每个申请人须提供:签证到期后90天仍有效的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和所有签证页的复印件;
每个申请人须提供:申根国家逗留期间的境外医疗保险证明,其中境外医疗补偿一项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三万欧元;
每个申请人须提供:经济来源证明,比如银行存款证明原件等;
每个申请人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公司出具的证明信(含公司地址,电话和传真,签字人姓名,职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包含申请人:
a. 职位
b. 工资
c. 批准假期
d. 确认旅行回国后的工作关系
补充材料,要求和信息
1) 所有材料应译成希腊语或英语;
2) 中方被授权的旅行社有可能被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信息;
3) 团组成员有可能被要求面谈;
4) 呈交上述材料并不意味着批准签证。
4. 签证费用:
600RMB
5. 签证所需受理时间:
签证受理所需时间因签证申请的数量而定,建议尽可能早的送交申请材料。
6. 改变行程:
签证只在申请时所预定的路线下生效。如果,在授权的旅行社所能控制的原因之外,任何与申请时路线上的变化,旅行社有责任立刻照会所申请签证国家的使馆或领事处。需要指出的是:行程的变化是指诸如团队所住酒店改变等细节的变化。任何情况下,团队必须整团履行且所有团组成员必须住在相同的酒店。行程上的基本要素的改变是不允许的。